南海網五指山1月19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劉麥)從2009年起,在五指山工作的文先生陸續將220多萬元向五指山市的某銀行運營主管購買理財產品和基金,沒想到該主管根本沒將結婚錢放入銀行購買理財,而是自己花銷了。2013年12月,文先生一紙訴狀,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該銀行返還所有投資理財資金和銀行利息共計350餘萬元,但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文先生的訴訟請求。文先生不服,現已提交了上訴申請。
  理財認購委托書是偽造二手餐飲設備台北的 文先生的290多萬元不見了
  文先生是一名交通幹警,常年在五指山市工作。妻子在三亞自家的地皮建起了小莊臣樓做家庭旅館生意,慢慢的有了一些積蓄,日子過得比較富足。有了餘錢,兩夫妻也想做些穩當的投資。
  文先生稱,自己因為在五指山的某銀行經常辦理相關業務,銀行主借貸管周某萍接待熱忱,向自己推介一些理財產品,建議其認購。他想,銀行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嚴格,有保障,而認購的理財產品低風險、利潤也較高,便聽從了周某萍的建議,開始嘗試認購該理財產品。
  從2010年起,文先生陸續從自己在該銀行開的和借用好朋友李某身份證開設的兩個賬戶中轉存投資理財產品,投入本金共185萬元,並買了35.8萬元的基金,交由周某萍打理。文先生說,周某萍共出具了八張理機車借款財單據給他,看著收益還不錯。2011年11月13日,周麗萍建議文先生將這兩年購買的基金理財產品投資款和所得利潤共計人民幣2902737.70元贖回,用來認購名為“金鑰匙本利豐”的理財產品,文先生同意繼續購買。
  文先生當時因為要調回海口工作,為了方便辦理認購該產品相關手續,便借用好友楊某的身份證在該銀行開設了新賬戶,同意將周某萍核算過的290多萬元投入該賬戶購買理財。周某萍回收了交給文先生之前的八張理財單,出具了一份理財認購委托書。
  2012年3月,該理財產品認購期限屆滿,文先生給周某萍打電話詢問。周說,因為沒有及時將款轉出,系統自動滾入下一輪認購。到2012年6月,文先生來到銀行欲辦理相關手續,卻被告知周某萍出具的理財認購委托書是偽造的,理財卡中根本就沒有錢。
  之後,文先生找到周某萍,周某萍說,自己根本沒有將他的錢存進銀行,而是自己拿去花光了。文先生認為,周某萍以銀行運營主管的身份,為客戶辦理資金往來和理財業務的行為完全是職務行為,銀行監管不力,造成他的理財資金並未能匯入開設的理財賬戶,銀行毫無疑問應該承擔責任。
  “我怎麼也沒想到我會敗訴,我的290多萬難道就這樣沒了?”文先生想不通,說著用右拳不停地捶打著自己的胸口。一年來,他一直懊惱太過相信那個銀行主管周某萍,原本沒有高血壓的他開始服用降壓藥。
  銀行稱是個人經濟糾紛 無責任償還
  在發現自己被周某萍騙了後,文先生向五指山該銀行行長張某反映情況。2013年6月17日,文先生在張行長的辦公室,同銀行紀檢書記、周某萍調解協商怎樣解決問題。文先生說,當時周承認了她一直以來都沒有幫他買過理財產品,185萬元都拿去花了。周某萍表示沒錢還,便在張行長的建議下寫了個分十年還款的借據。之後,文先生在和家人商議後,並沒有同意讓周分期還款。
  銀行認為,文先生與周某萍之間不只是客戶關係,而是更為親密的朋友關係。這起糾紛是文先生與周某萍之間的個人經濟糾紛,和銀行無關,銀行不應該承擔責任。文先生的錢應由周某萍來償還。
  “我和周之間並沒有所謂的更親密的關係。他們有證據證明嗎?”文先生反駁道。文先生想不通,理財認購委托書上蓋的是銀行的章,他是把錢交給銀行職員投資理財,事情的性質怎麼會是個人經濟糾紛。難道銀行一句話,我們客戶的錢損失就白損失了,這讓客戶以後怎麼相信銀行?
  周某萍和文某債務問題屬於雙方之間的經濟糾紛?在銀行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中,有一份證據是《五指山公安局關於周某萍偽造金融票證案的偵辦情況》。偵辦情況寫道,現已查明周某萍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幫文先生辦理存款、取款、轉賬等業務,在此期間,周某萍先後花費了文先生卡中的三四十萬元。2011年11月初,文要求周還錢,周沒錢償還,文就要求周出具了一份關於委托理財方面的單據。在案件的定性分析上還寫明,五指山公安局和省廳經偵總隊、市檢察院聯合召開了“周某萍偽造金融票證案”案情分析會。會議認為,周某萍和文某債務問題屬於雙方之間的經濟糾紛。
  記者發現,偵辦情況中所寫與當時周某萍的筆錄所記內容一致,與文先生所述卻絲毫不吻合。“我是找她買理財,並不是委托她辦理什麼存款、取款、轉賬。更沒有無故要求她開具理財委托單。”文先生說,公安機關出具該偵辦情況說明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他對此提出異議,到底有何證據證明上述“已查明”情況是事實?
  五指山公安局偵辦該案的經偵科教導員邢某稱,這份偵辦情況報告只是提供給金融票據案受害方——五指山某銀行的一個案件調查情況的反饋,重點只在於認定周某萍偽造金融票證的事實。對於案件“查明的情況”,邢某說,“我們是根據雙方的陳述,綜合其他的一些證據,做出的情況說明。”而對於綜合了其他什麼證據,邢某並不能說明。
  記者追問該情況是否準確,邢某和另一名參與偵辦該案的法制科民警丁某回應說,“我們是重點調查周某萍是否有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這是行為犯,只要有這個行為就可以定罪,不管是出於什麼目的。”
  “如果你認為有什麼不對的,也可以給我們提供證據。我們已經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如果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話,檢察院會退回給我們補充偵查的,但現在我們還沒有收到相關的通知。至於具體細節可找檢察院瞭解。”邢某說。
  文先生認為,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如果查明的情況並不屬實,公安機關應該負責。對此,邢某回答,“我們當時出具這個情況說明,並不知道銀行會拿這份偵辦情況報告遞交法院作為證據,文先生和銀行的民事關係我們一點不知道。”對於案件的其他情況,邢某和丁某均表示,檢察機關正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或偵辦細節屬於保密性質,不便透露。
  法院:銀行卡中並沒有290多萬元錢
  五指山法院一審認為,在簽訂了理財委托書後,文先生並沒有將委托書確定的金額290多萬元匯入其所開設的理財賬戶中,銀行無法劃扣這筆款項,因此認定該委托書沒有生效。五指山法院主辦該案的梁麗梅法官說,“委托書沒有生效,要求銀行返還理財資金就無從談起”。
  “法院一直在糾結,用於理財的卡裡根本沒有290多萬元,所以委托書不生效,這是五指山法院有意迴避客觀事實。”文先生說。他反問,“如果沒有那麼多錢,為什麼周某萍會開具一張290多萬的理財委托認購單呢?”周某萍出具了一張蓋有銀行公章的委托單給我,我就有理由相信我的錢已經進入了銀行,理財產品就購買成功了。而周某萍有沒有將錢打入銀行,我們作為第三人是不知道的,我們沒有能力掌控銀行職員是否將錢打進了銀行。
  法院判定該案,主要是看文先生有沒有足夠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判定文先生敗訴的原因,就是他的銀行卡中並沒有290多萬元錢,銀行系統中沒有記錄顯示文先生買過任何基金和理財產品。文先生也不能提供周某萍給他出具的用來換290多萬那張理財認購書的八張單據。
  “我算過,文先生幾張銀行卡中總的存款資金是277萬餘元,就算是所有的錢都是全部買的理財,也沒有主張的290萬。一些錢是給別人或是自己用的,或是轉給周某萍,這都解釋不清楚。”梁麗梅說,“另外,資金流向的時間和購買理財產品的時間是不能吻合的。買理財11月13日這天,文先生的賬號中只有1萬多元錢,這天走的賬一共才2萬元錢。”
  據文先生所說,自從找周某萍購買了理財之後,只是從周某萍提供的理財單據中獲知自己的理財情況,從未去查證過,290多萬也是周某萍按照其投資的本金和應該盈利的情況算出來的。自己投入的本金只有購買理財的185萬和購買基金的35.8萬元。
  文先生特別後悔為什麼沒有太在意去查看賬戶的錢,他說,“因為理財卡交由周某萍手中,所以也查不到賬戶的錢。我也向周某萍要過,但她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諉”。對於文先生的行為,法官梁麗梅不能相信,“就算是再有錢,也不會對這麼多錢不聞不問吧。”
  銀行職員周某萍是否是職務犯罪有待認定
  當記者問到,銀行存不存在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以及銀行存在何種監管措施監管中高層人員行為時,五指山該銀行行長張某說,“一切要等公檢法的認定,我現在不方便回答。”
  目前該案現已移交五指山檢察院偵辦,周某萍是否是職務犯罪還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銀行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要經法院刑事庭審理後才能判定。
  文先生還是不能理解,為什麼周某萍是否是職務犯罪都未認定就判其敗訴。2013年12月28日,文先生已經寫好了上訴狀,向海南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萍被羈押在五指山市看守所中。  (原標題:五指山市民理財款被銀行主管花完 銀行稱系個人糾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v08bvqjf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